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
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於收取前項利益後將確實收取之費率及
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之商品,前項收取
費率範圍依商品年限,每年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
五,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
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應將該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
之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