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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27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
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
大可能損失。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
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現行條文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7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
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
可能損失。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業
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所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
利潤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