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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37 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現有已發行電子票證並經核准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發 行機構及已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銀行,有與本條例規定不相符合者,主管 機關應依本條例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現行條文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廢
(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3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