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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 1 條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
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
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款項,屬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
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5- 1 條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
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
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款項,屬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
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