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第   13    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
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
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
條件。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13    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
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
與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