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 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 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 條件。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 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 與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