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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第 20 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電子票證業務有關資料。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發行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 報主管機關備查。
現行條文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廢
(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20 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電子票證業務有關資料。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發行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