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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第   2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
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
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
計委員會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
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
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
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
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
計委員會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理)
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
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
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