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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第   33    條
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
法令,俾使職員對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3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
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
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提報董事會報告事項
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
響及提出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