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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第   46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不符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八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
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6    條
銀行業不符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有關兼任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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