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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
管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
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運作。銀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