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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存單
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103.04.15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1320號令修正)
第    6    條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社存單
或活期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