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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與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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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
    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課程內容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
    練機構之認定。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104.02.26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110號令修正)
   8   
八、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
    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課程內容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
    練機構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