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3   
三、業務範圍
(一)OBU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所規範之業務項目。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依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辦理,惟有不
      符我國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核准。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101.09.11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廢止)
   3   
三、業務範圍
(一)OBU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所規範之業務項目。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依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辦理,惟有不
      符我國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