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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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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及聲明:
  (一)銀行業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
        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自行查核。
  (二)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
          要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
        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
        於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相關圖表: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107.11.09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468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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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
      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辦理自行查核之情形。
(二)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
      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
        求並落實執行。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三)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
      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
      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銀行或外國信用卡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要點關於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款聲明書,由在臺訴
      訟/非訟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區稽核
      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