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5   
五、前點第三款與第五款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應以
    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
    分或持續監控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但有下列
    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高風險地區或
      國家,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函轉國
      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
      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
      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者。
現行條文
無現行條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