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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 1 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於主管機關
指定之本國銀行國外分行亦適用之。
現行條文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1 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於主管機關
指定之本國銀行國外分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