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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第   27    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
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
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
,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現行條文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7    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
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
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
,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