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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第   35    條
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
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現行條文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5    條
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
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
並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