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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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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倘規劃退場者-原設立資產管理公司(下稱 AMC)之目的倘不存在,
    則 AMC  屬一般公司,已無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時之功能者,未
    來倘規劃減資或結束營業,由公司決定。
現行條文
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112.10.05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455號函修正)
   1   
一、為促進推動政府都市更新政策,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
    公司(下稱 AMC)得轉投資都市更新服務公司,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
(二)金控公司(銀行)應督導 AMC  訂定轉投資計畫及相關控管機制,
      並提報金控公司(銀行)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