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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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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9- 1 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
包含下列事項:
一、銀行向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書,且不得併入其
    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客戶並得隨時終止該推介行為。
二、對於最近一年內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筆數低於五筆、年齡為七十
    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
    客戶,銀行不得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
    等方式進行商品推介。
三、銀行與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前,應由適當之
    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
    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