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090.06.01台財融(四)字第9074332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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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應按其業務種類,分別不
    得低於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所定金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