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本社支票應具備之條件(090.06.04台財融(三)字第90743765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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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核准辦理本社支票:
 (一) 信用合作社無累積虧損,且最近三年均有盈餘者。
 (二) 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
      呆帳者。
 (三) 經營管理健全,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或
      發生舞幣案件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