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民眾○○○先生及○○○女士陳情其向貴行信義分行申請無自用住宅
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因財稅資料中心資料更新有時間落差,致其雖無自
用住宅,且持稅捐機關公函證明財稅資料中心之資料與目前事實不符,仍
無法順利向貴行申請該項貸款乙案,請依說明二、妥處逕復陳情人並副知
本局,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徐君及盧君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陳情書辦理,並檢附上開陳
情書影本乙份。
二 依財政部「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一 (二) 之規定,
申請貸款者之條件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直系親屬均無自用住宅,
並應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無自用住宅。惟經向財稅資料中心查復有
住宅者,申貸人若能提供稅捐機關出具上該財稅資料中心所建檔之住
宅已非屬申貸人所有之證明,銀行得予受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