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涉及章程修改,應自何時執行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八七高市財政三字第○一○二一號函。
二 有關信用合作社章程之修正案,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依信用合作
社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應報經 貴局核定,並應於一個
月內為變更登記。○○市第○信用合作社章程修正案是否生效,應視
其否報經 貴局核定為前提。另該社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本章程經
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改亦同。」該社章
程修正之程序亦應符合內部章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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