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制經濟犯罪,維護存款人權益,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請確實依照本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錢第一六○三三號函規定
辦理;另上函所稱「一次」,包括同一營業日提領數筆款項之合計數
,如有故違,應予糾正並從嚴議處失職人員。
二 應妥善保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辦理存匯業務時,如發現有涉嫌
不法情事者,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
三 應確實執行審核客戶開戶資料,並善盡確認之責,以杜人頭戶之發生
。
四 應將有關洗錢防制之教材納入行員訓練課程,並透過行員訓練中心及
分支單位辦理在職講習,加強教育宣導,提高行員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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