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九二一地震罹難者之繼承人提領存款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四七○七二號函辦理,
附該函影本乙份。
附 件:
主 旨:本 (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地震災害罹難者,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
位之存款,繼承人於提領時,如提領金額在新台幣八百萬元以下,且經全
體繼承人向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單位切結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
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
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請 查照。
說 明:本次九二一震災,受災民眾財產損失嚴重,為方便震災罹難者家屬之災後
重建工作,爰將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准予提領之存款金額標
準,暫予提高為新台幣八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