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核定貴會所報「銀行業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展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
理原則」如附件,另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研
究訓練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准予備查。
說 明:依據貴會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全內字一八六四號函辦理。
附 件:銀行業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展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
第一條 本原則依銀行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
銀行業培育金融專業人才,加強金融研究訓練發展,特設「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研究訓練發展基會管理委
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負責辦理之,其設置要點由本會
另訂之。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 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三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一人。
四 本會理、監事、顧問及觀察員七人。
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任期三年,得連聘之。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內
部管理委員會成員中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管理委員會
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 本原則所稱銀行,指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銀行應視實際需要,編列所屬編制內每一行員 (不含警衛、工員
) 每一年度研究訓練發展費用預算,上述每一年度費用預算不得
低於管理委員會所訂最低金額,並依管理委員會規定,自每一年
度所訂最低金額中,提撥一定比率資金至本會,由本會另設立金
融研究訓練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充作配合政府推行金
融政策及銀行共同性業務所需之研究訓練發展經費。
前項各銀行每一年度應提撥至本會之資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收繳
期限內繳納;未依限繳納者,由本會移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一
百三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處理。
第六條 本基金規模以新臺幣十億元為原則,來源如下:
一 銀行依第五條規定提撥至本會之資金。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七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配合政府金融政策,提供或補助辦理研究發展、訓練相關活
動所需之經費。
二 配合金融人員重點培訓項目,提供所需經費。
三 聘請國內外專家從事金融研究、教學或指導工作之費用,及
對促進國際金融交流合作事項之補助。
四 其他有關金融人員培訓及研究發展事項之補助及管理委員會
所需之行政經費。
本基金前五年,每年動支額度不得逾該年度銀行依第五條規定提
撥至本會資金之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本基金應以本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銀行。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第一○條 本基金經費收支獨立,其帳務處理委由本會以「代收款項」列
帳,詳載各項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並由管理委員會於年度
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收支決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函
知各銀行。
第一一條 本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後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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