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審查要點」乙份,請 查照。
附 件: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審查要點
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六七四五六號函訂定
一 票券金融公司為其股票上市 (以下簡稱上市) 或櫃檯買賣 (以下簡稱
上櫃) ,申請財政部核發同意函,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得申請核發股票上櫃之同
意函;滿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得申請核發股票上市之同意函。
三 票券金融公司向財政部申請核發股票上市或上櫃同意函,應檢具下列
資料:
(一) 申請上市最近三年度、上櫃最近二年度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會計師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一般會計原則等,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表及查核報告書。送件時間為七月份以後者,應加送當年上半年
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
(二) 最近一個月內由申請公司出具經推薦證券商檢核符合上市或上櫃資
格條件之證明書。
(三) 會計師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
」暨「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點」
,對申請公司去年全年 (上半年提出申請者) 或去年下半年及今年
上半年 (下半年提出申請者)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所出具之審
查報告及審查資料。
(四) 兩家以上推薦證券商出具之申請公司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
(五) 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分別出具其對本申請案檢具之資料所載事項
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六) 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三三七五六號函所規定信
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七)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資料或文件。
四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核發股票上市或上櫃同意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不准:
(一) 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者。
(二) 最近三個月之保證墊款比率 (保證墊款餘額佔保證墊款餘額加保證
餘額之比率) 加總平均高於千分之五者。
(三) 保證責任準備提存率最近三個月有未符合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七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五六六一三號函規定之標準者。
(四) 申請上市 (上櫃) 者,長、短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分別低於中華信
用評等公司評定之 twBBB - (twBB) 及 twA -3 (twB) 級,或其他
國際知名評等機構評定之約當等級。
(五) 未依財政部要求提供資料或所提供資料不實者。
(六) 其他有礙健全經營或未符合金融政策之事實者。
票券金融公司經財政部核發股票上市或上櫃同意函後,於上市、上櫃
前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有前項情事之一,其情節重大者,
財政部得撤銷該同意函。
五 票券金融公司經財政部核發股票上市或上櫃同意函後,六個月內未能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或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股票
櫃檯買賣申請者,原同意函失效。經提出上市、上櫃申請,而未獲核
准者,亦同。
註: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三三七五六號函及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五六六一三號函請參閱 (第三十五輯)
第七一頁及 (第四十三輯) 第一五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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