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送件須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資審意見函傳真稿暨相關申請表格」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87 年 6 月 24 日 (87) 境平字第
35794 號函辦理。
二、自本 (87) 年 7 月 1 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
可辦法」施行後,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
活動,統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收件,該局再洽請本部進行專
業資格審查,有關本部對專業資格之審查意見,請依附件之傳真稿,
逕復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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