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醫療保險部門辦理內部融資
主 旨:有關農會信用部是否可依「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保 險部辦理內部融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一年三月十日八一財二字第三六七五九號函。 二 依本部六十二年八月二日台財錢第一七八八四號函及內政部七十七年 八月十日台(77)內社字六二五四七八號函規定,就有關農會信用部之 內部透支對象與農會所稱經濟事業部門之範圍,皆未包括農會醫療保 險部門,故本案農會信用部應不准對醫療保險部門辦理內部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