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配合銀行法修正,茲規定信用合作社儲蓄部變更為分社之處理程序,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信用合作社儲蓄部經核准遷出單獨營業者,現配合銀行法之修正,原
儲蓄部應申請變更為分社,各社應於文到三個月內,檢附理事會決議
錄、核發分社營業執照申請書及經理人資歷等書件,層報本部申請變
更為分社並核發營業執照。
二 「信用合作社儲畜部簡則」及「信用合作社申請儲蓄部遷出單獨營業
審核要點」應予廢止,另本部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財錢發字第
八四四七號令、六十七年五月一日台財錢第一四四六九號函、六十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台財錢第一六六八七號函、六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財
錢第一七六七七號函、六十九年一月九日台財錢第一○二九九號函、
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六○一四六號函及八十八年六
月五日台財融第八八七二七一七二號函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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