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臺灣省農會建議農會信用部對於提列各項放款呆帳準備,為避免虧損
,准予採漸進方式逐年改善,並限期於五年內補足攤提額度乙案,仍請依
「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處理辦法」第十
一條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臺灣省農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台農輔稽字第三二二六號函辦理
。
二 對類似案件之處理,本部曾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以台財融第八七七○
四二七○號函略謂:「農會信用部未提足備抵呆帳前,其盈餘應全數
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以維護存款人權益。」該函旨在促使農會信
用部依前開辦法規定提足備抵呆帳,以反映實際經營結果,並避免農
會在信用部已無盈餘狀況下,不斷以延遲提列備抵呆帳方式虛增盈餘
,將存款人資金流供農會其他部門使用,嚴重損及存款人權益,爰限
制其所虛增之盈餘必須全數提撥事業公積,不宜流供其他部門使用。
三 請督促所轄農 (漁) 會信用部仍應依前揭辦法規定期限,提足備抵呆
帳,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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