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說明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096.12.31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600506711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票券商類 |
上傳時間: |
097.01.02 09:10:06 |
一、「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同本會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所指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
二、「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準用本會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一三○三○號令規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關審核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並併同具報相關資料。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兼復貴會96年11月12日(96)電協字第000042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