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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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1.08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五)字第0965000479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五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7.01.08 14:02:09 |
一、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四一八六六○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