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業銀行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之說明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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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1.10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417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01.10 09:08:34 |
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且不挹注資金及提供融資者,參與都市更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繼續持有,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惟仍應積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