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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銀行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之說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1.10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417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7.01.10 09:08:34
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且不挹注資金及提供融資者,參與都市更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繼續持有,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惟仍應積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