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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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3.12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79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7.03.12 17:37:25 |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