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不動產拍賣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規範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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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3.31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70009312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04.02 14:18:24 |
主旨:有關貴會建議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不動產拍賣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得比照「法拍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規範一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3月3日全授消字第0496號函。
二、旨揭「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之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之「一定合理期間」,應比照本會97年1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23370 號函之規定,不得超過6個月。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