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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之限制。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5.28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153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7.05.28 01:00:00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之限制。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