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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6.0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700117910號函 發文單位: 第五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7.06.05 18:08:44
主旨:有關貴會函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買方資料報送相關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3月18日全授字第0736號函。
二、本案為免無明確法律授權下肇致相關訴訟爭議,仍應回歸本會94年7月19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494號函有關「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規範」第3點第2款規定,無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保證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如係買方之原因造成逾期,於帳款轉銷時始得將買方資料填報聯徵中心建檔並予揭露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三、本會95年1月12日金管銀(五)字第095800289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