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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定:商業銀行與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所列對象為不動產租賃交易,若租賃契約換算為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單筆未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且銀行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以及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6.20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70013761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7.06.20 01:00:00
商業銀行與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所列對象為不動產租賃交易,若租賃契約換算為年租金總額或押租金之年約當利息總額單筆未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且銀行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以及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