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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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6.27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201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其他類 |
上傳時間: |
097.06.27 01:00:00 |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
一、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訂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為人民幣二萬元。
二、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自行或委託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所定限額之限制。
三、 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八一四號令,停止適用。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休假
副主任委員 張 秀 蓮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