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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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6.1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70010708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7.07.30 09:14:43 |
主旨:所報「銀行業暨保險業廣告宣傳信用交易商品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修正草案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後,准予備查。
說明:
一、 復貴會97年3月10日全授消字第0651號函。
二、 依本會97年1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443830號函釋示,信用卡預借現金未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者,應併同一般消費款項計收利息,亦即除「循環信用利率」外,不再另行區分「預借現金利率」,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第二點有關「信用卡」及「循環動用預借現金」廣告揭示項目之「預借現金利率」宜予刪除。
三、 依「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規定,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討信用評分制度,並考量該信用評分制度訂定差別定價政策,亦即金融機構針對差別利率亦會定期調整,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第六點於揭露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利率時,亦宜加註基準日。
四、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依規定應採取信用利率差別訂價,爰旨揭範例修正草案附件之範例六、七有關貸款利率或循環利率宜以利率區間之方式表達。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