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公會(銀行公會)所報銀行存款契約靜止戶及起息點約款之檢討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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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03.25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70002740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信用合作社類 |
上傳時間: |
097.09.02 16:37:30 |
主旨:關於貴公會(銀行公會)所報銀行存款契約靜止戶及起息點約款之檢討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依據銀行公會)97年1月15日全一字第0157號函(辦理)。
二、依貴公會(銀行公會)之檢討,凡設有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理費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應於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起息點金額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並載明上開金額及條件變動時,告知客戶之方式,例如將在營業大廳公告、網上公告等通知客戶之管道,便於消費者知悉。
三、各銀行(信用合作社)如擬變更或增設轉入靜止戶、起息點、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者,應於60天前告知客戶,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四、請轉知各會員銀行(所轄信用合作社)依上開意見辦理,並於文到60天內調整完成,但未設置靜止戶、起息點、計收帳戶管理費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則無需調整。又存款契約業請貴會檢討中,為免契約大量印製造成浪費,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自行斟酌契約印製數量。
五、請貴公會將各銀行對存款轉入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存款起息點、帳戶管理費與各項費用計收情形,比照信用卡發卡機構各項費用及收取方式彙整表,公布於貴公會網站消費者專區,以利消費者查詢,並請定時更新上開資訊。
六、另其他存款業務所涉消保議題仍請儘速依本會銀行局96年9月14日銀局(三)字第09600368740號函辦理,並於文到二個月內函報。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財政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