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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之適用情形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09.30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0033375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三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097.09.30 01:00:00
有關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之適用情形,茲規定如下:
一、 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係指農漁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二、 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之「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不包括該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