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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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10.02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四)字第09740004411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四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10.06 14:10:01 |
主旨: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請 查照轉知。
說明:信用卡本為簽帳消費支付工具,而預借現金功能之發展,係滿足持卡人急迫性之現金需求(在特約商店不普及之地區,可先預借現金來消費,特別在國外旅遊時),部分發卡機構透過電話等方式行銷,將預借現金功能擴張為借貸工具,已有違信用卡作為消費支付工具之本質,應予導正,另民眾如有資金借貸之需求,應向金融機構申請借貸。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