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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可證按年繳交特許費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10.13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75000329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五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7.10.14 16:54:50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許可證按年繳交特許費之規定如下: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按年繳交之年特許費為新台幣八十萬元,銀行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匯款方式繳訖,匯款手續費由繳款人自行負擔。
二、銀行新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者,設立當年所需繳交之特許費,以該行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之次月一日起算至年底,按月數除以十二乘以年特許費新台幣八十萬元計提(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七○八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