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中心因變更負責人、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等事項,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執照乙案,准予照辦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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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10.27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二)字第0970041535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二組 |
機構類別: |
其他類 |
上傳時間: |
097.11.05 16:54:32 |
主旨:貴中心因變更負責人、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等事項,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執照乙案,,准予照辦。
說明:
一、復貴中心97年10月15日金徵(研)字第0970018972號函。
二、個人資料檔案保有期限之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為: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四)信用卡資料
1、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2、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3、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三、原發金融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予以註銷,隨函檢附融電更字第970035號金融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乙紙。所繳證照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本會銀行局已收悉。
正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本:本會銀行局(含執照影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