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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釋示前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五三七八八○號令修正發布之「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所稱之當事人包含金融機構已出售不良債權之債務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7.11.1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66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三組
機構類別: 其他類 上傳時間: 097.11.12 01:00:00
茲釋示前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五三七八八○號令修正發布之「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所稱之當事人包含金融機構已出售不良債權之債務人。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