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釋示經本會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二九五○○號令發布之「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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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7.11.12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590號令 |
發文單位: |
第三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7.11.12 01:00:00 |
茲釋示經本會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二九五○○號令發布之「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