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應按月填報之「逾期放款申報表」及「不良資產申報表」格式內容 (如附件) ,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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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4.04.19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銀局(一) 字第 0941000251 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一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8.02.27 15:17:31 |
主 旨:檢送「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
七條規定銀行應按月填報之「逾期放款申報表」及「不良資產申報表」格
式內容 (如附件) ,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說 明:一、「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已訂
於 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公會轉知各銀行應於每月 15 日前
透過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按月申報上月底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
關資料;94 年 7 月份首次適用,請依限於 94 年 8 月 15 日前
申報。
二、各銀行應申報內容詳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
研訓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均含附件)